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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史晔 记者薛庆元)遇到商品房纠纷应该找谁解决? 12月25日,江苏件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省消商品申请司法意见》。根据《意见》,保委经消保委组织调解成功的调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成功
江苏省消保委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意见》
近年来,房纠纷案法院随着房地产业的江苏件持续发展,全省因商品房买卖而引发的省消商品申请司法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于泓介绍到,保委2018年以来,调解江苏省法院系统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达12万件,成功主要存在延期交房或延期办证、房纠纷案法院房屋面积及质量争议、江苏件精装修商品房的省消商品申请司法装修标准争议等问题,极易产生矛盾纠纷。保委同期,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共计受理涉及商品房领域消费纠纷6005件,咨询7785件,其中不乏久拖不决、群体性投诉。
“商品房投诉的数据,凸显了当前商品房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和加强行业规范的紧迫性。”江苏省消保委秘书长陆惜春表示,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保委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与消保委沟通衔接、联动配合的一整套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江苏省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钝化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由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还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环节中当事人对该部分事实无需举证,简化诉讼流程。
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加大联动化解工作宣传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一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消保委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
面对商品房纠纷领域群体维权、诉讼情况较多,单个消费者力量无法支撑其诉求的情况,江苏省消保委拟从商品房领域作为突破,从取证、专家意见、维权建议等多角度对集体诉讼提供支持。
作为消费者的法定“代言人”,一直以来,江苏省消保委通过拓宽监督方式、投诉解决渠道,完善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今年,江苏省消保委积极探索预付费资金风险研究,建立家装行业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成立3•15家装诚信联盟,聚焦家装行业预付式消费“破冰”。陆惜春说,未来消保委将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将诉前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其他,如装修、预付费等普遍关注的消费痛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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